■省、市属单位和三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元调整到230元■9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调整到180至20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800元调整到900元
本报讯 (记者 付然锋)去年以来,由于粮食、猪肉、鸡蛋、蔬菜、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对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适当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城市低保方面,从2008年1月起,省、市属单位和兰山、罗庄、河东三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230元;郯城、苍山、莒南、沂水、蒙阴、平邑、费县、沂南、临沭9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15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180—200元,具体由各县区确定。在农村低保方面,从2008年1月起,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在8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900元。
继续执行2007年市出台的关于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的政策。2007年,为了应对价格上涨,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市民政局、财政局出台了临时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的政策,要求各县区从8月份和10月份起分别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和10元的补助政策,根据目前我市物价情况,这些政策措施2008年继续执行。
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在执行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从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助水平增加15元。省、市属单位及三区,人均月差额补助水平由目前的86元提高到100至120元。9县人均月差额补助水平由目前的65元提高到100至110元。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合理实施分类施保政策,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照相关低保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分类施保标准,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老年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等,在享受月低保金的同时,适当增加分类施保金。对因受灾和物价上涨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通过捐助资金继续实施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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