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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伯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词

来 源:   发布时间:2013-5-13   ( 阅 读 次 数:34291 )

 

徐伯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发表如下观点,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王某某不构成犯罪,是没事纠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应是村委会成员,或者是党支部成员,受到政府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本案中,支部书记王某某办理的是村委会的事务,但是也并未受到政府授权,因此双方发生的是民事纠纷而构不成刑事犯罪。

二:被告人王某某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从犯,所起作用最小,分赃最少,应在法定刑以下下从轻或减轻判决。该案犯罪的犯意是由加油站的经营人曹某某刘某某提起,然后又有刘某某找到韩某某韩某某找到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韩某某谈好20万元,其中5万元为缴纳延长10年的土地承包费,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韩某某再向王某某协商时,将总款数隐瞒了,改完合同向王某某5万元钱时,将总款数20万隐瞒了,只是说给王某某5万元,并没告诉王某某总款数。然后被告刘某某分得7韩某某8万。在这期间,被告王某某从未和送钱的曹某某联系,也不知道刘某某参与其中。同案犯隐瞒受贿总款数的目的是分得更多赃款。为此目的才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因此,被告人只对知道的5万元负责。

三: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在村民中口碑较好,以前无违法犯罪行为,无前科。

四:被告人王某某家庭困难,他的两个儿子都曾患有脑瘤,分别于2006年、2011年到北京医院做手术,因此家庭十分困难。

综上所述,王某某知道的受贿总额为5万元,而总数20万元,因受同案犯欺骗,一直不知,因此应只对5万元总额负责。属于 较大,应在5年以下量刑。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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